李女士系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某行政村村民,2000年,其積極響應黨和政府大力發展養殖業的號召,在本村承包農村集體土地近10畝經營一養殖場,而在2010年,其養殖場被政府劃入拆遷范圍,并與2011年初,蚌埠市國土局、龍子湖區規劃局、鎮政府對李女士下發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稱李女士的養殖場未經合法審批,未依法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
經營了近十年的養殖場怎么遇到拆遷就成違法建筑了呢?之前為何無人告知呢?那我該怎么辦呢?相信可能有很多人都會有此困惑,那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解開這些困惑。
其實本案的關鍵點就是:農用地上建養殖場是否需要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那么,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均屬于設施農用地,鑒于設施農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相關建設無須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規劃許可證。那設施農用地又具體指那些類型的用地呢?
設施農用地具體又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規?;B殖中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進排水渠道等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育苗育種場所以及溫室大棚等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區域項目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倉庫用地(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用工具等場所)等設施用地。
同時,《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還規定,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興建農用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
是故,針對本案中,地方政府以李女士所建養殖用房未經合法審批,未依法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為由,屬于違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于法無據。法院對于此種情況應予支持。
實踐中,許多農戶租用或承租農用地建立各類養殖場,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業生產。在遇到拆遷時,政府部門往往會以非法占地、違法建筑以及未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諸多理由,人為地降低補償安置款,嚴重侵害了廣大養殖戶的合法權益。對此,廣大養殖戶應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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