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家住山東省日照市xx區某村的慶xx、慶x兩兄弟,各自成家后在自家宅基地上蓋有住宅,居住多年,生活本也安逸。誰知2013年,當地對當事人的住宅所在土地進行征收,據說是供地給當地一家較大的企業進行工業建設,兩兄弟的住宅也因此面臨被拆遷。在征收過程中,兩兄弟沒有看到任何征收公告文件,政府給出的補償也很低,當事人無法接受。就在當事人還在商量如何去和政府談合理補償的時候,突然有一天來了一群穿著制服,帶著盔甲的人,什么也不說,也不出示任何的文件和工作證件,就強行將兩兄弟的住宅給拆除了。兩兄弟這才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立刻開始咨詢律師,可是本地的律師說“這種官司不會受理的,你還是別打了”,維權的決心上來就被冷水潑涼了一半,可兩兄弟不死心,難道就可以這么欺負人嗎?他們開始在網上尋找能幫他們打官司的律師,經過一番咨詢比較,兩兄弟選定了專業做拆遷征地的律師事務所,來到北京實地考察的兩兄弟,看到律所墻上密密麻麻掛滿的大紅錦旗,更加堅定了請拆遷律師團隊為自己討回公道的決心。
【辦案掠影】
拆遷律師團隊介入后,由主辦律師王炳峰律師帶隊三員大將具體負責此案。三位律師對案情進行了詳細了解后,立馬為當事人量身定制了一套維權方案,并且立刻啟動了相關的法律調查程序。經過法律調查,律師首先針對征地批復文件啟動了行政復議程序,后經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書得知兩當事人的房屋所在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圍內,那么很明顯當地正在實施的“征收”行為其實是一種非法占地行為,然而用地的企業卻口口聲聲稱他們是從國土部門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三位律師商議之下,決定調取該地塊的土地出讓合同,于是,日照市國土資源局便成為我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對象,當事人要求公開相關地塊的土地出讓合同。幾日后,當事人收到日照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文中對當事人要求公開日照市國土資源局與某企業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請答復為: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為民事合同,內容主要涉及合同雙方主體私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屬私權范疇,不屬于政府信息,故不予公開。當事人收到這個文件立刻坐不住了,面對政府部門的種種說法他們是那樣的無助和困惑,但是三位律師對此卻非常的淡定,對這些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來講,這都是常見的毛毛雨,一紙起訴狀而已,就這樣,律師指導當事人將日照市國土資源局送上了東港區人民法院的被告席。2014年4月8日,日照市國土資源局向法院提交了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三位律師看到這些材料只是微微一笑,日照市國土資源局一方面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為民事合同,屬私權范疇,不屬于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卻按照《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向與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某企業書面征求意見,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征求是否公開的函。這不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嗎?針對日照市國土資源局難以自圓其說的尷尬,在庭審中,律師乘勢追擊,充分論辯,一方面將我方完整的證據鏈條呈現在法官面前,另一方面針對日照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本就前后矛盾的證據從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上一一否決。而且,律師義正辭言地指出:地方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涉及的土地出讓合同是日照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土資源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的示范文本,以日照市國土資源局的名義與某企業簽訂,并保存在日照市國土資源局處,此簽訂合同的行為屬于日照市國土資源局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的行為,因此,該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屬于政府信息。最后,法院完全采納了律師的辯論意見,認為本案中涉及的土地出讓合同是政府信息,而且,日照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應當公開。法院最終判決撤銷日照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要求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律師說法】
自2008年5月起施行的《信息公開條例》從法律角度規范了信息公開的程序,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是在現實中,這一法律的執行情況卻被大打折扣,一方面不排除個別地方的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不夠精煉,導致在執法操作中的不規范,但是更多的時候是一些“別有用心”的回復,讓申請公開的老百姓很無奈,但是因為自己不懂法律,無法指出這些回復的違法性,只能自己吃啞巴虧。維權行動在法律調查階段就受阻的話,后邊的維權程序自然就無法進行。因此,遇到征收補償不合理又想維權的當事人,一定要聘請專業的拆遷律師來幫助自己,借助律師的專業技能和豐富的應變經驗爭取合理補償才是最關鍵。
拆遷律師_征地律師_拆遷安置律師咨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