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的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文的規定,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屬于搬遷補償款范疇)時應記入“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參考2006年版《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專項應付款》相關規定,搬遷企業重置固定資產時,其支付的價款不需要核銷“專項應付款”。
企業在五年期內完成規劃搬遷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如為“借”方余額,在完成規劃搬遷年度,結轉到“管理費用”。
2、“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如為“貸”方余額,則作如下財務處理:借:“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貸: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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