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提示:被拆遷戶個人向行政機關提交的法律文書必須按指印嗎?如果僅有個人簽字而未按指印,是否有效?行政機關能否以法律文書未按指印為由不予答復?
【要點提示】
個人的法律文書,按指印并非必備條件,簽字本身即為有效。負有答復職責的行政機關以法律文書只有簽字、未按指印為由不予答復的,屬于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案例索引】
安徽省宿州市泗縣人民政府泗府復決[2015]XX號行政復議決定
【案情】
申請人:孟先生等4人
被申請人:泗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縣國土局)
承辦律師:王炳峰
孟先生等4人在安徽省宿州市泗縣泗城鎮某社區均擁有住宅房屋,因當地實施舊城改造項目而面臨拆遷。由于拆遷方給出的補償安置條件過低,雙方就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孟先生等4人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起拆遷糾紛。經人介紹,孟先生等4人最終聘請了拆遷律師團隊代理維權。團隊介入本案后,指派王炳峰、蔡曉儀承辦孟先生等4人的案件,負責全權處理其房屋拆遷維權事宜。
經過對案情的研究分析,律師認定本案屬于集體土地上的征收拆遷,該項目名為舊城改造,實際上由開發商建設商品房,且未出示任何征收文件。為了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律師首先針對該項目的土地征收等手續展開了一系列的法律調查。本次法律調查的過程并非一帆風順,部分政府機關在收到法律調查文件后置之不理,其中就包括縣國土局。針對縣國土局的不作為行為,律師遂起草了《行政復議申請書》,指導孟先生等4人將縣國土局復議到縣政府。
【審理】
本案行政復議過程中,縣國土局答辯稱:孟先生等4人寄給縣國土局的申請表上只有簽字、沒有按指印,無法確定申請表的真實性,故無法答復。
泗縣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孟先生等4人在泗城鎮某社區均擁有房屋,現相關部門在該區域地塊上擬進行項目建設,為核實相關部門建設的合法性,孟先生等4人有權依據相關規定查詢相關地塊的土地征收文件,而縣國土局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給予公開。最終,泗縣人民政府作出泗府復決[2015]XX號行政復議決定,責令縣國土局限期向孟先生等4人公開相關土地征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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