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因違法強制拆除房屋而引發的賠償問題,較為復雜。一方面,違法拆除房屋使房屋這一附屬于土地上的獨立物權客體滅失,該侵權行為必然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房屋內財物因此遭受損失的,亦一并予以賠償。另一方面,涉案房屋在違法拆除之前已經列入征收范圍,在相關房屋征收決定書被有權機關依法撤銷之前均應承認其效力。再審申請人作為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享有《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當地征收補償政策所規定的一切補償權益,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當地政府給予的補助和獎勵等。當然,上述具體的補償項目和數額,應基于特定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而加以甄別和確定。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從該規定可知,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涵蓋了房屋本身的價值和其所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而不僅僅限于房屋所有權。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并不因房屋被違法拆除而喪失,其補償利益的損失也應當依法給付。綜合上述兩方面,在當事人因行政機關違法拆除被征收房屋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有必要本著充分保障產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統籌考慮協調適用國家賠償法與《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對產權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賠償。本案即屬于此種情況,原審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按照《上下杭征補方案》規定給予賠償,并無不當。
二、案涉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圍?!墩魇张c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價值的差價。本案中,陳長興、陳民強明確要求產權調換。原審法院判決兩被申請人依照《上下杭征補方案》規定的標準,根據再審申請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中記載建筑面積94.72㎡進行產權置換,并根據選擇套房的面積、戶型、層次,依照《上下杭征補方案》規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差。產權調換,實際上是以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為基礎,再進行兩者價格比較與結算。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衡量的時點是相同的,所以依照當時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產權調換,并不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利益。再審申請人認為,本案作出賠償時的房地產價格,比當時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時點的房地產價格有較大上漲,但該市場因素亦會影響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價格,后者的利益也歸于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要求以賠償時點作出的時點重新對被征收房屋作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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