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大力扶持農業政策的開展,農村收入水平近年來增長明顯,農業機械化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對于看天吃飯的農民來說,多耕多種擴大產量就可以多賺點錢。此時有些耕有余力的種植大戶會不滿足于耕種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轉而擴大耕種面積,而農村近鄰可供耕種的良田基本都被分配完畢,有些農民就會選擇去開墾荒地。但是農民開墾荒地后,能否得到該荒地的使用權?又究竟能否確權?這也要分情況來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即便是未開墾的荒地也是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多地政府都曾發布過《嚴禁違法開墾荒地的通告》等類似的通告,因此對于破壞森林、草地等自然資源,在禁止開墾區開墾荒地等行為均是違法的,造成后果嚴重的也可能觸犯刑法的規定,要及時退耕還林還草,所以也就沒有使用權這一說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因此,若想要合法的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就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方可開墾。而對于沒有建設規劃也不屬于禁止開墾地區而開墾的荒地,在不需要立即收回且無利益沖突的前提下,雖然并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但是現在通常的做法是繼續將該土地繼續交由開荒者耕種,但是并不會頒發承包經營權證件。如此做法的原因在于,農民對于該處荒地已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開墾的荒地也沒有利益上的沖突,此時繼續將該土地交由農民耕作,兼顧了農民的需求及利益,在經過開墾平整后的土地在后續收回后也更容易進行建設,既保證了農民的利益,也降低了收回后改造的成本,一舉多得何樂而不為呢。但是畢竟開墾未經批準的荒地其在本質上就不合法,因此便不具備頒發承包經營權證件的基礎了。
綜上所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所開墾的土地是合法開墾的,可以確權,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在土地被征收時有權按照征收農用地的標準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而未經批準的擅自開墾的荒地,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使用權,而無法被確權,在土地征收時只能享有青苗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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