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的主體資格主要是房子的產權人,還有就是被拆遷房的代管人,另外,拆遷國家公房的話,國家一般會直接讓某些人員來管理國家公房,就是說公有房屋的產權人也屬于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如何處理?下面,晏清網小編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被拆遷人房屋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如何處理
被拆遷人房屋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應按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法律規定,重新協商解決。因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通過訴訟解決,法院可按有關拆遷安置、補償等的民事糾紛立案審理。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人是拆遷中的被安置對象。
被拆遷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確認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為產權人。
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為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為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系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里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對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于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為被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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