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答復:
通常情況下,行政行為作出后即具有確定的效力,不可未經法定主體及法定程序就進行撤銷、變更、或被確認為無效。故,已經作出且已生效的征收補償方案,在沒有法定情形及客觀情況亦或是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可變更或修改,以保護行政相對人對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所產生的的信賴利益。
律師解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有權制定及修改征收補償方案的主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故,除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之外,未經授權的行政主體不可徑行修改已經生效且實施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避免侵害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補償權益。此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6691號行政裁定書中關于“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為與行政相對人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而作的意思表示,因此,行政行為作出和生效后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即行政行為應當具有確定力。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主體基于對行政行為的信賴和有預期的判斷,作出一定的行為,從而獲得的利益值得保護。因此,行政行為所創設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有行政相對人信賴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保持該行政行為的相對穩定,以實現行政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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